根据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<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>等七部法律的决定》(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),《海洋环境保护法》第五十四条修改为“勘探开发海洋石油,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溢油应急计划,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海区派出机构备案”。为规范溢油应急计划备案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各油气田作业者应当按照修改后的《海洋环境保护法》的规定,在石油勘探开发作业前,编制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备案。
二、各油气田作业者在报备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时,应当提交以下材料:
(一)溢油应急计划备案报告表(附件1);
(二)溢油应急计划专家评审意见及专家签字的专家名单;
(三)溢油应急计划文本2份及电子文档。
对外合作油气田的外方作业者在报备溢油应急计划时,需提交与其合作开发油气田的国家公司的意见。
三、各海区分局自收到溢油应急计划备案报告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报备材料进行形式审查。经审查,材料齐全、符合备案要求的,予以备案并出具溢油应急计划备案登记表(附件2);材料不符合备案要求的,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。
四、各油气田作业者应当根据油气田新建调整井、开发规模变化等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溢油应急计划,并按程序重新备案。
五、各油气田作业者在向我局申请环保设施“三同时”检查时,应提交海区分局出具的溢油应急计划备案登记表。
附件:1.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备案报告表
2.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备案登记表
国家海洋局
2014年3月1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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